(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任永利与谢婉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利,谢婉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38号原告任永利,男,汉族,1977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曹海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婉秋,女,汉族,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任永利诉被告谢婉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五年七月七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任永利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莹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