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董文来、董文富与林以华、林会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文来,董文富,林以华,林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董文来。申请执行人董文富。被执行人林以华。被执行人林会刚。董文来、董文富与林以华、林会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淮法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林以华、林会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董文来、董文富转让款238800元,承担利息(按119400元本金,年利率5.6%的标准,从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由林以华、林会刚共同负担。董文来、董文富因被执行人林以华、林会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以华、林会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查询到被执行人林以华有一套住房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林会刚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因欠开发商剩余10万元房款未付所以该商品房至今开发商没有交付给被执行人林会刚。此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一套住房,被执行人林会刚表示在给付开发商尾款后自愿出售该商品房归还申请人欠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