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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健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重庆昆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健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重庆昆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820号原告重庆健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30-3#,组织机构代码69393304-8。法定代表人牛永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昆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8号(国贸中心)30-3,组织机构代码6992504-9。法定代表人JoseAntonioCremadesPic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健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公司)与被告重庆昆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腾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飞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付佃强、代理审判员曹潇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银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健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斌,被告昆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健坤公司诉称,健坤公司系昆腾公司的股东,占昆腾公司50%的股权。2014年4月14日,昆腾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主要有:对以昆腾公司名义与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健坤公司在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以昆腾公司名义与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2013年7月1日,JoseAntonioCremadesPico代表昆腾公司与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联合发函告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昆腾公司对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579万元债权转让给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昆腾公司董事会对该债权转让行为表示认可;鉴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加昆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579万元的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董事会授权由JoseAntonioCremadesPico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昆腾公司参加该案的诉讼,其他任何人无权代表昆腾公司参加该案诉讼。健坤公司认为,204年4月14日董事会召开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且损害了健坤公司的合法权益。健坤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昆腾公司2014年4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被告昆腾公司辩称,健坤公司是昆腾公司股东且占有昆腾公司50%的股权。昆腾公司在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程序合法,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并未损害健坤公司的权益。应当说明,健坤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永刚原为昆腾公司总经理,牛永刚与昆腾公司法定代表人JoseAntonioCremadesPico发生纠纷后,牛永刚将昆腾公司公章带走并进行了一系列损害昆腾公司权益的行为,昆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通过以召开董事会的方式处理有关公司问题。事实上,本案涉诉纠纷昆腾公司才是受害者,牛永刚是在滥用其昆腾公司股东身份进行恶意诉讼。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健坤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昆腾公司设立于2010年1月4日,由昆腾置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股东一)与健坤公司(中资公司,股东二)出资设立,分别占有公司50%股权。昆腾公司公司章程主要内容包括: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三)决定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议;(六)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其他。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一委派2名,股东二委派1名。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外方股东一委派、副董事长由中方股东二委派。股东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三十条,董事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三十一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代表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则视为弃权。第三十二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一)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公司的合并、分立、中止、解散;(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公司的对外担保;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作出决议。2014年3月28日,昆腾公司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向牛永刚发出《重庆昆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载明: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决定于2014年4月14日10时在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主要议题:1、对公司印章遗失以后重新刻制以前,发现疑似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的处理方法;2、参加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的有关问题;3、讨论公司与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之间579万元债权转让的有关问题;4、其他事项。会议出席对象有JoseAntonioCremadesPico,TaniaCristinaCremadesVila、牛永刚。2014年4月2日,TaniaCristinaCremadesVila向昆腾公司董事会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梁家智代表TaniaCristinaCremadesVila出席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昆腾公司董事会会议,并授权其表决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2014年4月2日,JoseAntonioCremadesPico向昆腾公司董事会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王丹代表JoseAntonioCremadesPico出席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昆腾公司董事会会议,并授权其表决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2014年4月13日,昆腾公司监事彭瑜向昆腾公司董事会发出《授权书及致董事会的函》,其中载明:彭瑜作为公司唯一的监事,特此授权黄斌代表彭瑜列席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针对过去的公司决策、经营运作情况,为维护公司的利益,特提出以下要求和意见:1、鉴于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其在未经与公司任何员工沟通的情况下,擅自虚假宣布公章遗失的行为,要求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纠正其行为,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鉴于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在2013年7余额日私自致函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其将本公司的债权转移给其控制的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该函在未经董事会及管理层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公司的债权转移给没有对价关系的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此行为严重侵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按照本公司章程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要求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对其前述行为进行纠正并消除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要求召开董事会对此情况进行处理。3、针对2014年4月14日的董事会议题的建议:第一项,建议并要求交由管理层处理疑似公章的问题,若确有私刻公章的行为,可向公安部门报案;第二项,建议并要求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参与诉讼;第三、四项,建议由公司管理层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处理。2014年4月13日,昆腾公司董事牛永刚向昆腾公司董事会发出《致董事会的函》,函载:牛永刚作为公司的董事,针对2014年4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以及过去的公司决策、经营运作情况,为维护公司的利益,特提出以下要求及意见:1、首先提醒董事会注意:公司如若不遵守于2013年5月15日于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将面临高达合同额累计60%的违约金。2、鉴于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其在未经与公司任何员工沟通的情况下,擅自虚假宣布公章遗失的行为,要求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纠正其行为,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由于2013年7月1日,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致函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其将公司的债权转移给其控制的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该函一则未经过股东及管理层同意,擅自对外出借资金,侵犯了股东的利益;二则将导致公司违反于2013年5月15日与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方的签订的协议。要求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纠正其行为并消除影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公司的经济损失。4、针对董事长的上述错误行为,并不停管理层的护理意见予以纠正。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建议董事会免去其董事长职务,并要求公司启动司法程序,纠正其错误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给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失。5、针对2014年4月14日的董事会议题的议题:第一项,建议并要求交由管理层处理疑似公章的问题,若确有私刻公章的行为,可向公安部门报案;第二项,建议并要求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参与诉讼;第三、四项,建议由公司管理层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处理。2014年4月14日,昆腾公司召开董事会。JoseAntonioCremadesPico的委托人王丹、TaniaCristinaCremadesVila的委托人梁家智、牛永刚以及彭瑜的委托人黄斌均参加了会议并在董事会会议签到表中签名。2014年4月14日,昆腾公司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2014年4月14日,昆腾公司在渝中区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4楼召开董事会会议,昆腾公司的董事JoseAntonioCremadesPico的委托代理人王丹、TaniaCristinaCremadesVila的委托人梁家智、牛永刚、监事彭瑜的委托代理人黄斌出席了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重庆昆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现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做出如下决议:1、对以昆腾公司名义与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健坤公司在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和以昆腾公司名义与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债务处置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2、2013年7月1日,JoseAntonioCremadesPico代表昆腾公司与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联合发函告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昆腾公司对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579万元债权转让给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昆腾公司董事会对该债权转让行为表示认可。3、鉴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加昆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昆腾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坤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579万元的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董事会授权由JoseAntonioCremadesPico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昆腾公司参加该案的诉讼,其他任何人无权代表昆腾公司参加该案诉讼。梁家智和王丹在该董事会决议上签名。2014年6月10日,健坤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昆腾公司自成立时起,公司董事包括JoseAntonioGremadesPico、taniacristinaCremadesVila、牛永刚;公司监事为彭瑜;公司总经理为牛永刚。2014年5月19日,昆腾公司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牛永刚的总经理职务。健坤公司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2014年5月19日昆腾公司董事会决议,目前案件正在诉讼过程当中。除此之外,其他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均没有发生变化。审理中,健坤公司陈述,本案系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撤销昆腾公司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现健坤公司对于昆腾公司通知召开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的程序没有异议;但2014年4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第26条、第33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第22条、147条、148条第3款之规定。健坤公司认为,昆腾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及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及主持;董事会没有负责公司具体经营范围的职责,实际经营事项应当由总经理负责;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违反了表决方式,即使董事长JoseAntonioCremadesPico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董事会也应视为董事长缺席,在此情况下应当由副董事长牛永刚主持会议;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对公司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予以否认,决议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法律规定;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内容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另外,昆腾公司董事会职权中不包含指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上述事实,有昆腾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通知、JoseAntonioCremadesPico授权委托书、TaniaCristinaCremadesVila授权委托书、彭瑜授权书及致董事会的函、牛永刚致董事会的函、董事会会议签到表、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健坤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昆腾公司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同时,健坤公司对昆腾公司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的召集程序上无异议,双方针对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存在争议。现本院就此争议焦点评析如下首先,昆腾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本案中,昆腾公司法定代表人JoseAntonioCremadesPico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出席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应视为JoseAntonioCremadesPico本人出席,不能据此认定为JoseAntonioCremadesPico缺席的情形,故此次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合法。其次,昆腾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一)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公司的合并、分立、中止、解散;(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公司的对外担保。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作出决议。该条款已明确列明了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事项,其中并不包括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中的事项,故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中的事项应当属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只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作出决议”即可。现昆腾公司董事JoseAntonioCremadesPico的委托代理人王丹和昆腾公司董事TaniaCristinaCremadesVila的委托代理人梁家智均代表两位董事表态通过该董事会决议,故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约定,应属有效。最后,关于健坤公司认为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合同法第8条法律规定,并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对于民事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力性等问题,应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据事实及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本案中,昆腾公司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中对公司某债权转让协议、某债权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应属昆腾公司内部对公司所涉的某民商事行为的认识,对外并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而昆腾公司对自己所涉商事行为的认识也并不直接影响国家有权机关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亦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现亦未有证据证明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决议事项已经造成了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故本院对健坤公司的上述诉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昆腾公司2014年4月14日董事会召开程序合法,董事会决议内容符合昆腾公司章程规定,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健坤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健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重庆健坤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飞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代理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