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智萍与郭辉、邓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智萍,郭辉,邓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19-1号原告丁智萍。被告郭辉。被告邓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智萍与被告郭辉、邓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辉在襄阳市襄州区程河镇人民政府的工资和被告邓玉凤在襄阳市第三十一中学的工资合计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郭辉、邓玉凤所有的其他价值相等的财产。案外人李平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2B0**海马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冻结被告郭辉、邓玉凤享有的工资收入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玉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小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