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年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年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年麒,男,1977年10月22日生,现住资源县。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罗年麒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广西资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海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维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