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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岑婉英、江通洋与江通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婉英,江通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岑婉英。委托代理人:赵军,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通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婉英诉被告江通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通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婉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岑婉英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