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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杨与沈阳市荣达饭店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沈阳市荣达饭店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89号原告:刘杨,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21122319771224241X。被告:沈阳市荣达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秉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杨诉被告沈阳市荣达饭店(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珏澔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杨以便于审理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将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并至(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85号案件审理,本案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移送至本院(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285号案件。审判员  陆珏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年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