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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合肥兴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陈余定、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兴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陈余定,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合肥兴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合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6898-0。法定代表人:陈志永,董事长。被告:陈余定,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秀水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0505001-6。法定代表人:杨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兴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余定、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陈志永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46幢1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心培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81号肥东县房产局:我院对原告合肥兴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余定、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陈志永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46幢1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八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81号肥东县房产局:我院对原告合肥兴盈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余定、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陈志永提供担保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46幢101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五年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肥东民初字第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肥东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此复二O一五年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