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三终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铁某某与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003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铁某某,男,土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土族。上诉人铁金福、马领兄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城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铁金福、马领兄又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铁金福、马领兄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铁金福、马领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铁金福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铁金负担,余150元退还铁金福;马领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领兄负担,余150元退还马领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闻 宁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