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50号罪犯张奎,绰号“大奎”,中国移动公司线路铺设临时工。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奎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3)鼓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张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