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阮永凯与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孔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永凯,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孔强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67号原告:阮永凯,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朱松伟,总经理。被告:孔强生,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明珠社居委明珠小区**栋***室。本院审理原告阮永凯诉被告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孔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孔强生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河南金黄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孔强生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