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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与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02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陈姜庆,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纯正里1-601号,该案应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询,原告表示同意。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纯正里1-601号,故该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