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与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02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陈姜庆,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纯正里1-601号,该案应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询,原告表示同意。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纯正里1-601号,故该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