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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明华与邓付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139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华。被执行人邓付明。关于杨明华与邓付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明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邓付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邓付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邓付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杨明华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余何审判员孟国强人民陪审员马祥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吴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