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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三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鞍山市润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永伟等买卖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润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大石桥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伟,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市润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毛祁镇山后村。法定代表人:蔡宝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嘉盛,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兴洁,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桥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桥管理区胜利街前进里。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伟,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项城市迎宾大道市标**号楼*楼***号。身份证号:4127021978********。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营口洁镁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村。法定代表人:姚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淑芝,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鞍山市润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大石桥市恒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公司)、张永伟、辽宁洁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西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振、王鹏,被上诉人润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嘉盛、赵兴洁,被上诉人恒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长书,被上诉人张永伟,被上诉人洁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淑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西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戴艳丽审 判 员  许爱军代理审判员  王虹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佳辛此处空一行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