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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勇与李俊富、余瑞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李俊富,余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李俊富(又名李俊付)。被执行人余瑞芬。申请执行人黄勇与李俊富、余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黄勇依据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俊富、余瑞芬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俊富、余瑞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俊富、余瑞芬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俊富、余瑞芬的财产进行了“四查”等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俊富、余瑞芬在金融系统无存款、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无财产登记。李俊富在车辆管理部门虽有车牌号为桂K×××××号北京现代小型汽车登记,但找不到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能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在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2)北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