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1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限梅与北京博凯新星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限梅,北京博凯新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2140号原告张限梅,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喜,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博凯新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果园村(煤场)。法定代表人陈瑶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限梅与被告北京博凯新星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限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限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限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宇代理审判员 郑 壹代理审判员 梁代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