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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管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郑金辉与李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辉,李夕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郑金辉,居民。被告李夕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辉与被告李夕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金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瑞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