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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32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余某,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顺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顺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