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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振放与李世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放,李世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王振放,男,1992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须亮,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涛,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南侧26号粮食局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放诉被告李世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放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