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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畯铭与叶承宗、叶敏物权保护纠纷2015民四初115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畯铭,叶敏,叶承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156号原告:陈畯铭,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身份证M19649()。委托代理人:罗鹏远,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叶承宗,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畯铭诉被告叶敏、叶承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畯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畯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畯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陈畯铭负担。审判员  李新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雅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