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邱绿兴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贵溪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绿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贵溪市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054号原告邱绿兴,男。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贵溪市分公司,负责人魏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义,男,职工。委托代理人候军,男,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绿兴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西省贵溪市分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绿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绿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金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