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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与马小军、曾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曾桃,马小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234号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松波。委托代理人:黄静仪、余琳,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桃。被告:马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桃、马小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港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德军人民陪审员  詹玉琴人民陪审员  卢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