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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674号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尧根。委托代理人:徐先坤。被告: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亮。被告: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县分公司。负责人:郭富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忻州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县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00元,合计12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