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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宝海龙与吴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宝海龙,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吴存权,男,5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海龙与被告吴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海龙撤回对被告吴存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