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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廖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1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户籍地为广东省紫金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3日被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龚崇岭,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的小型轿车,在本市白云区黄石街广云路江夏美食城停车场内,与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S×××××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廖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2.5mg/100mL。认为被告人廖某具有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廖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廖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