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广月诉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广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广月。上诉人孙广月诉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丽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对孙广月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孙广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在1991年与东丽区大毕庄小学主任吴×发生纠纷,东丽区大毕庄派出所出警,将上诉人捆绑在派出所树上殴打并强行关押在东丽区看守所一月余,导致伤情无法医治,造成巨大经济及精神损失。由于公安机关一直不给上诉人下达书面处罚意见书,上诉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请求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丽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孙广月的起诉确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敬梅代理审判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金玲速 录 员 郑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