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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淑刚与被告高成栋、郯城县红花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淑刚,高成栋,郯城县红花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何淑刚,男,196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乡马圩子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勤猛,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成栋,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乡大尚庄二村,居民。被告郯城县红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艳峰,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淑刚与被告高成栋、郯城县红花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淑刚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开志审 判 员  朱 冰人民陪审员  孙谨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