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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宗原与张久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宗原,张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31—1号申请人李宗原,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东天光路11号钻石村。被申请人张久,男,1969年01月10日生,汉族,车主,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城郊村瓦盆窑屯。申请人李宗原与被申请人张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张久所有的吉AH15**号小型货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久所有的吉AH15**号小型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逯志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