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执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杜人绪、文登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人绪,文登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射洪执字第454-6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田斌,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杜人绪,男,汉族,射洪县。被执行人文登碧,女,汉族,射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4)射洪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杜人绪、文登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人绪、文登碧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人绪、文登碧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人绪所有的位于射洪县太和镇的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堂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南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