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清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83号移送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清多,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杨清多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清多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3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33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