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川乡人民政府诉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庞永红,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范承东,该乡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涛,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土族,生于1975年10月1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诉被告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9日以已与被告调解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中川乡人民政府承担。审判长 石玉宏审判员 白生福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