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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谭全武与李树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全武,李树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494号原告谭全武。委托代理人卢正学。被告李树丹。原告谭全武与被告李树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巨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晓志,人民陪审员韦何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英菲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卢正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丹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全武诉称,被告李树丹于2000年至2001年9月期间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石灰,累计拖欠货款6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索未果,其于2002年8月10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并承诺尽快给付货款,后甚至躲避,无法联系。原告于2013年10月份找到被告后,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底前给付,但原告多次催索仍未给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树丹给付原告货款6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谭全武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欠条,该证据证明被告李树丹于2002年8月10日欠原告石灰款65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树丹没有答辩。被告李树丹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被告李树丹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李树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自动放弃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李树丹于2002年8月10日欠原告石灰款6500.00元的事实。为此,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李树丹于2000年至2001年9月期间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石灰,累计拖欠货款6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索未果,其于2002年8月10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并承诺尽快给付货款,后甚至躲避,无法联系。原告于2013年10月份找到被告后,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底前给付货款,但原告多次催索仍未给付。为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购买石灰,尚欠石灰款6500.00元,有被告的欠条为佐证。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从2002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计付利息,因被告承诺于2013年12月底前给付货款,被告逾期付款的期限应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丹给付原告谭全武石灰款6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办理退款手续,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上述应付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巨根代理审判员  石晓志人民陪审员  韦何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英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