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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先跃与逯永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跃,逯永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马先跃,女,生于1987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逯永钢,男,生于1985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先跃与被告逯永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先跃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先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先跃负担。审判长  杨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记录田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