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唐县宏慧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寿光市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唐县宏慧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寿光市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25号申请人:高唐县宏慧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寿光市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欠货款184023.6元,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数额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万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023.6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庚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卞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