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何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黄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