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恢57李凌云与刘仕明、张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明,张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李凌云,女,生于1975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刘仕明,男,生于1961年1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媛,女,生于1963年7月1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4)江油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仕民、张媛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7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湫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