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玉胜与张守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胜,张守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李玉胜,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张守印,男,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胜诉被告张守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玉胜负担。审 判 员 王久仁代理审判员 刘忠良人民陪审员 武留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