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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玉胜与张守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胜,张守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李玉胜,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张守印,男,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胜诉被告张守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玉胜负担。审 判 员  王久仁代理审判员  刘忠良人民陪审员  武留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