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潘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中高与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高,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潘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徐中高,居民。委托代理人乐涛,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龙乘路98号。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高与被告江苏金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中高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中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中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徐中高负担。审 判 长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人民陪审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正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