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马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光连与张守彬、余勋远、周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连,张守彬,余勋远,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3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杨光连。被执行人张守彬。被执行人余勋远。被执行人周丹。杨光连与张守彬、余勋远、周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勋远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