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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书斌与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办事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斌,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李书斌,务农。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金塔路特*号。法定代表人徐勇,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万晓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瑶,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书斌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金港新区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书斌以本案需要时间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书斌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斌负担。审 判 长  程世新审 判 员  叶应平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