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遂中民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白前海与彭名华、李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前海,彭名华,李高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中民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前海,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名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明,男,汉族。上诉人白前海因与被上诉人彭名华、李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前海又以与彭名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前海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前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华路审 判 员  廖琼英代理审判员  姚梓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