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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高永权与焦前进、李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权,焦前进,李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917号原告高永权,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焦前进,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李木,男,43岁左右,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权诉被告焦前进、李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涉嫌诈骗被郏县公安局追逃现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涉嫌诈骗被郏县公安局追逃找不到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权撤回对被告焦前进、李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高永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