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玉龙与范明友、吴俊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龙,范明友,吴俊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刘玉龙,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黄鹏,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明友,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吴俊颖,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龙与被告范明友、吴俊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