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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候红峰与被执行人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红峰,刘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候红峰,男,41岁,蒙古族,医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春杰,女,38岁,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候红峰与被执行人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候红峰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春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候红峰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清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