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陈树龙、宋金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陈树龙,宋金玉,李雪,李治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代表人:朱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俊杰,清收员。委托代理人:刘准,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龙,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宋金玉,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李雪,女,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阜南县。被告:李治丹,男,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阜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告陈树龙、宋金玉、李雪、李治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戎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