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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7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