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9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芜湖南天巨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郑可锡、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南天巨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956-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南天巨丰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道。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忠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7月1日向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