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爱玲与王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玲,王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赵爱玲。被告王来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玲诉被告王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来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玲撤回对被告王来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爱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