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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赵爱玲与王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玲,王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52号原告赵爱玲。被告王来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玲诉被告王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来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玲撤回对被告王来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爱玲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