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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XX与刘波,张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刘波,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67号申请人XX,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刘波,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张松,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刘波、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波在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00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期限3年,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