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XX与刘波,张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刘波,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67号申请人XX,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刘波,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张松,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刘波、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XX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波在四川省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00万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冻结期限3年,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