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中立民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志刚与通辽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志刚,通辽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中立民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刚,男,满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办事处沈铁馨园小区*#楼***室。法定代表人:白洁,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志刚不服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15)辽铁民初字第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此案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15)辽铁民初字69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坚审判员 王 玲审判员 孟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